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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深圳某5-10亿私募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未按约定运作、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2026-05-0710

2026年5月6日,深圳证监局对Z***(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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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Z***(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叶**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Z***(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叶**:

经查,Z***(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投资运作,未在重大关联交易前取得产品全体投资者或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同意,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叶**实际负责Z***日常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工作,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相关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Z***(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4月8日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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