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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中基协撤销武汉某私募管理人登记!成立不到一年,涉及提供虚假资料、不配合自律检查!
2026-05-068

2026年4月30日,中基协连发好几份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协撤销武汉B*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管理人登记!取消法定代表人张**基金从业资格!对合规风控负责人黄**进行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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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处分 

(2026) 26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武汉B*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B*私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B*私募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5) 349 号),B*私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武汉B*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报送虚假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情况,B*私募向协会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是:B*私募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协会登记备案信息,B*私募总经理张**曾于 2012 年 6 月至 2018 年 3 月在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经理和投资负责人。但某公司向湖北证监局出具正式证明文件,载明 “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录用员工名册中,确认查无此人”。据此,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B*私募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构成骗取管理人登记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不配合自律检查。协会多次向B*私募及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推送自律检查任务,告知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的要求和约谈期限,前述当事人均未按要求配合协会开展自律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撤销B*私募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 “基金”“基金管理” 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 年 1 月 28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 (清整办),湖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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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协处分 (2026) 27 号

当事人:张**,男,1988 年 2 月出生,武汉B*格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B*私募)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张**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5) 349 号), 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武汉B*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报送虚假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情况,B*私募向协会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是:B*私募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协会登记备案信息,B*私募总经理张**曾于 2012 年 6 月至 2018 年 3 月在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经理和投资负责人。但某公司向湖北证监局出具正式证明文件,载明 “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录用员工名册中,确认查无此人”。据此,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B*私募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构成骗取管理人登记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不配合自律检查。协会多次向B*私募及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推送自律检查任务,告知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的要求和约谈期限,前述当事人均未按要求配合协会开展自律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经查,自 2024 年 12 月至今,张**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应当为上述所有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张**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本页无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 年 1 月 28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 (清整办), 湖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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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女,1990 年 7 月出生,武汉B*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B*私募) 合规风控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 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 向黄**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 (2025) 349 号), 黄**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武汉B*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报送虚假信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情况,B*私募向协会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是:B*私募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在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根据协会登记备案信息,B*私募总经理张**曾于 2012 年 6 月至 2018 年 3 月在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经理和投资负责人。但某公司向湖北证监局出具正式证明文件,载明 “自公司成立以来的所有录用员工名册中,确认查无此人”。据此,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B*私募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其提交虚假登记材料,构成骗取管理人登记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不配合自律检查。协会多次向B*私募及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推送自律检查任务,告知配合协会自律检查的要求和约谈期限,前述当事人均未按要求配合协会开展自律工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经查,自 2024 年 12 月至今,黄**登记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为机构第二项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对黄**进行公开谴责。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本页无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6 年 1 月 28 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 (清整办), 湖北证监局。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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