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募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公司主体还是合伙企业,也不论管理人类型,都需要进行审计,并按时向中基协报送审计报告。
2、尚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在管理人登记时应当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应当提交最近一个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一年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3、部分私募基金,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正在运作的自主发行类私募股权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包括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等各类组织形式,需提交审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其他类私募基金,如在AMBERS系统有待办任务,也需按照提示要求填报。
在上述基金中,如果管理人已经提交了清算报告,完成了整个清算流程,就不用再提交审计报告,但如果基金还在清算过程中,还没有完成清算,那么还需要提交审计报告。
4、无托管的私募证券基金也需要进行审计,除此之外的私募证券基金目前暂时未强制要求进行审计。
1、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由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应当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应当提交最近一个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一年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3、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
1、私募管理人审计报告及财务信息,2025年度的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
2、各类型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含审计报告),2025年度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
在往年的审计报告中,由于审计要求不高,部分私募管理人仍然使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其实在2021年,中基协已经在根据新会计准则更新了AMBERS系统中关于审计报告报送的信息,监管的意图也是极力推动大家执行新会计准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此外,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22〕14号)中,第一条体要求中指出,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从本质上来看,私募基金的业务也具有金融性质,因此我们认为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在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他们是严格执行财政局以及注协要求的,因此对私募管理人及私募基金进行审计时,都会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执行。
1、私募管理人未按时报送审计报告的,将被列为信息报送异常情形,并在管理人公示信息页面进行公示。一旦被列为信息报送异常,将暂停基金备案,直至完成整改;整改完成之后,信息报送异常公示将继续保留6个月才能消失。
如果管理人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将被列为经营异常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如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有保留意见或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协会审核,将会被协会注销管理人登记。
2、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在报送财务监测报告、年报时,需同步提交审计报告。如果未按时报送审计报告,会导致无法正常提交财务监测报告和年报,进而触发信息报送异常问题。信息报送异常的相关处置措施如第上条所述,会影响管理人的基金备案及品牌形象。
鉴证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AMBERS系统中填报的财务信息出具的专业报告,主要用于验证系统填报数据与审计报告数据的一致性。
协会鼓励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但非必须。若出具《鉴证报告》,应由两名执业注册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包括骑缝章),签署日期后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