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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私募新规解读:风险揭示书
2026-04-2320

一、风险揭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1)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3)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4)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5)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6)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7)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9)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多久在协会进行备案?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运作方式的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

(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2)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3)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

(5)退出投资项目减资;

(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四、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须明确约定维持运作机制?

答: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五、基金有一个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穿透后的二级投资者对基金出资有何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在合伙企业自身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前提下,二级投资者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出资应不低于100万。

来源: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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