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揭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1)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2)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3)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4)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5)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6)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7)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8)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9)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多久在协会进行备案?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运作方式的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
(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2)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3)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
(5)退出投资项目减资;
(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四、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须明确约定维持运作机制?
五、基金有一个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穿透后的二级投资者对基金出资有何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在合伙企业自身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于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的前提下,二级投资者也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对合伙企业出资应不低于100万。
来源:PE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