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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福建某私募及负责人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涉及未双录、未审慎开展合格投资者核查!
2026-04-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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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谨慎勤勉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审慎开展合格投资者核查工作,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按规定对部分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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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卓**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卓**:

经查,Z*****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资管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未谨慎勤勉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公司未审慎开展合格投资者核查工作,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未按规定对部分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Z****资管的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且参与上述违规行为,对Z****资管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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