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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安徽某私募被责令改正!因担任未备案合伙企业GP,且存在外部出资人并对外投
2026-04-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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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我局还关注到你单位存在出资并担任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该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存在外部出资人并对外投资的情形。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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