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轴之承法融
员工跟投作为私募基金行业通行的激励与绑定机制,既能够实现管理人核心团队与基金投资人利益深度绑定,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投研与管理动力,也能在合规框架下享受特定适当性义务豁免,降低管理人募集与合规管理成本。
但近年来,随着监管层对私募基金合规监管趋严,员工跟投认定不规范、豁免义务滥用、合规流程缺失等问题频发,成为中基协自律检查与证监会监管处罚的高频风险点。本文将针对私募基金员工跟投认定与实操展开深度剖析,为私募管理人规范员工跟投操作、避免合规处罚提供全方位实操指引。
01
私募基金员工跟投的核心定义
ISIMU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确立了员工跟投的合法地位与核心属性。
中基协《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及后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备案指引1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备案指引2号》")进一步细化界定,将员工跟投明确为管理人从业人员基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对本机构管理基金的投资行为,区别于普通投资者投资、关联方投资等行为。
简言之,员工跟投的核心内涵包含三个要素:
①主体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②投资标的为该管理人所管理的私募基金。
③跟投金额可低于合格投资者的一般财务标准。
这一制度安排的政策逻辑在于: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深度参与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具备充分的信息获取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对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远高于普通投资者,因此在合格投资者认定上享有特殊豁免地位。从实务层面来看,员工跟投的核心本质是利益绑定型内部投资,而非市场化募集行为,其核心目的是实现管理人团队与外部投资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非单纯的产品销售,这也是其能够享受适当性义务豁免的核心基础。
02
员工跟投的法定认定标准
ISIMU
员工跟投的合规认定是后续享受豁免、规范运作的前提,中基协通过备案指引、问答答疑等形式,确立了“身份合规+投资标的合规”双重核心认定标准,严禁扩大化认定、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要求,具体认定细则如下:
(一)主体身份认定标准
1. 核心条件:劳动关系
根据中基协《备案指引1号》第四条第(三)项,以及《备案指引2号》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认定员工跟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跟投主体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关系;
(2)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代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跟投员工信息已录入中基协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2. 退休返聘人员的特殊处理
根据上述备案指引的规定,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退休返聘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但试用期员工,由于其与管理人的劳动关系尚未稳定确立,中基协不接受其以员工跟投身份豁免合格投资者标准。
3. 母子公司及关联方员工不适用
管理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因子公司与管理人系独立法人,其员工与管理人之间并无直接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管理人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因其法律上归属于管理人,则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
(二)投资标的认定标准
员工跟投适用的“所管理私募基金”指由该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登记的私募基金产品。跟投行为需在基金募集、备案环节明确披露,不得通过代持、嵌套、拼单等间接方式变相规避认定标准。
(三)备案材料佐证要求
作为员工跟投豁免对于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以及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条件,但是应当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员工的身份,具体而言:
03
员工跟投的主流实操模式
ISIMU
结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运作特点,行业内形成了几类合规主流模式,各模式适配不同产品类型,实操中需结合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一)直接跟投模式
管理人员工以个人名义,直接作为基金投资者,认购本机构管理基金的份额,签署基金合同、完成出资。该模式流程简单、备案便捷,适用于各类私募基金,也是中基协最认可的合规模式,无需额外搭建载体,仅需完成身份认定即可。
这种跟投模式适合跟投人数较少、跟投金额相对较高或员工个人资产状况良好的情形。若员工发生人事变动(如离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需要寻找合格受让方并办理份额转让,程序较为繁琐。若基金跟投员工数量较多,还可能占用基金外部投资者的人数配额,影响基金的对外募资空间。
同时提示管理人,在此模式下,管理人仍需就员工跟投部分履行适当性匹配义务,但可豁免冷静期、回访确认、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等程序性要求。
(二)员工跟投平台模式
多名员工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以该合伙企业作为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员工则通过认购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实现间接跟投。
这种模式适合跟投人数较多、单人跟投金额相对较小的情形,是目前私募股权基金领域最常见的员工跟投架构之一。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明确规定,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这一规定意味着,员工跟投平台本身仅作为投资通道(SPV)存在,不具备私募基金的性质,不应进行基金备案,否则将被认定为违规行为。
(三)专项激励跟投模式
管理人通过内部制度设计,针对核心投研人员、项目负责人设置专项跟投激励,约定跟投门槛、收益分成、退出机制等,通常与项目业绩、基金收益挂钩,属于内部激励机制,可以分为强制跟投和自愿跟投。
在实践中,强制跟投通常被视为一种风险共担机制,尤其适用于管理规模较大、投资决策链条复杂的管理人。其核心逻辑在于:要求投资团队以自有资金参与所投项目,有助于约束投资人员的道德风险,倒逼其审慎决策。但强制跟投方案需注意以下问题:
(1)出资能力保障: 员工跟投资金须来源合法,原则上应为员工自有资金。管理人为出资能力不足的员工垫付跟投资金、事后从薪酬中分期扣还的安排,在实操中虽有存在,但需关注相应的用工及税务合规问题。
(2)国企员工限制: 若管理人为国有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担任投资决策人员的国企领导干部,通常受到国资监管规定限制,不得纳入强制跟投的范围。
(3)禁止选择性跟投:管理人不得允许员工对项目进行选择性跟投,以防止利益输送或道德风险问题。
(4)锁定期特殊要求:根据中基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2024年4月30日发布),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私募证券基金的,份额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强化长期绑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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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跟投可豁免的适当性义务边界
ISIMU
员工跟投基于其内部利益绑定的属性,可依法豁免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但并非完全豁免所有义务,中基协通过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划定豁免边界。
(一)可依法豁免的适当性义务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作为投资者(即员工跟投情形),属于"当然合格投资者",可以不适用该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而言,以下程序性要求可予豁免:
(1)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无需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特定对象资格确认;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无需就员工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级并匹配;
(3)基金风险评级:免于执行基金风险评级与投资者匹配评级;
(4)合格投资者确认:无需要求员工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免于就100万元的投资下限进行财务核查;
(5)投资冷静期:无需为员工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
(6)回访确认程序:免于对员工进行投资回访确认,在未经回访确认的情况下,员工的认购款项可直接进入基金账户。
(二)不得豁免的核心合规义务
享有上述豁免并不意味着员工跟投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以下核心义务无论如何均不得豁免:
1. 基金合同的签署义务
员工参与跟投的,仍须签署完整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基金合同)。该文件明确约定员工的出资义务、收益分配方式、禁止提前赎回等基本权利义务。
2. 风险揭示义务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风险揭示书的签署要求,并未被第三十二条的豁免范围所覆盖。管理人有义务向跟投员工说明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并由员工签署风险揭示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募集程序不合规。
3. 禁止保本保收益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不得向任何投资者(包括员工跟投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管理人不得以内部激励制度的名义,通过补亏协议、收益保障承诺等方式变相向员工保本保收益。
4. 反洗钱义务
员工跟投资金须来源合法,管理人有义务履行反洗钱相关审查义务,不得接受来源不明或违法所得资金进行跟投。
5. 备案信息的真实性义务
管理人在办理基金备案时,须确保跟投员工的信息(含劳动关系证明、社保缴费记录、从业人员平台注册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任何虚假记载或遗漏均可能触发自律处分。
6. 员工跟投平台不得违规备案为私募基金
如前所述,员工跟投平台本身不属于私募基金,不得进行基金备案。如果将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产品,利用员工跟投平台开展募资活动,则将受到处罚,严重者可能被吊销管理人资格。
7. 跟投资格核查
豁免仅适用于符合认定标准的员工,一旦主体身份不符合,立即丧失豁免资格;间接跟投平台需全员符合员工身份,否则整个平台不得享受豁免,需按普通投资者核查。严禁将外部投资者包装成员工,滥用豁免政策,规避合格投资者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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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跟投需重点防范的合规风险及
真实处罚案例
ISIMU
实操中,员工跟投是私募合规风险高发领域,核心风险集中在身份认定、豁免滥用、流程缺失、利益冲突四大方面,结合中基协、证监会真实处罚案例,逐一梳理风险点及防控建议:
(一)核心合规风险点
身份认定造假风险:虚构劳动合同、社保流水,将外部人员、股东、离职人员包装为员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属于严重违规;
适当性豁免滥用风险:对不符合身份的人员适用员工跟投豁免,未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义务;
备案材料缺失风险:员工跟投未按要求上传身份佐证材料,备案信息不实,导致基金备案被驳回或被采取自律措施;
利益输送与保本保收益风险:对员工跟投份额设置特殊收益安排、保本承诺,与外部投资者不公平对待,涉嫌利益输送;
锁定期违规风险:私募证券基金员工跟投份额未遵守6个月锁定期要求,违规提前退出;
间接跟投嵌套风险:员工跟投平台混入外部投资者,通过嵌套规避监管,变相拆分份额。
(二)典型处罚案例
案例一:员工跟投身份认定不实
处罚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违规事实:该管理人在多只私募股权基金备案中,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股东及外部合作人员,认定为员工跟投,豁免合格投资者核查,涉及多只产品备案信息不实,且未留存任何身份佐证材料。
处罚结果:出具警示函,暂停产品备案6个月,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二:滥用员工跟投豁免,变相拼单募资被监管处罚
处罚机构: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
违规事实:从业人员组织外部投资者拼单认购私募产品,将拼单资金包装为员工跟投,豁免100万元起投门槛及合格投资者核查,规避适当性义务。
处罚结果:对相关责任人及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三)员工跟投实操流程建议
以员工通过SPV间接持股为例,员工跟投可以参考以下步骤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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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ISIMU
私募基金员工跟投是一把“双刃剑”,合规运作下是高效的利益绑定工具与激励机制,违规操作则极易引发自律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影响管理人登记资质。核心合规逻辑始终围绕“身份真实认定、豁免边界清晰、流程全程留痕、杜绝利益输送”四大核心。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将员工跟投合规管理纳入日常合规体系,定期核查跟投员工的在职状态、社保缴纳情况及从业资格注册状态,并对员工离职的份额处置流程进行制度性安排,做到有据可查、合规运营。对于模糊地带的实操问题,建议提前与中基协备案部门沟通,或咨询专业私募律师,确保全流程合规可控,实现员工激励与合规运营的双向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