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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四川某私募被责令改正!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关键交易场所未进行有效管理
2026-03-196
2026年3月10日,四川监管局四川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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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合规风控负责人兼职人员,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关键交易场所未进行有效管理反映公司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二是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制度和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

三是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四是向中基协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210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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