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私募信披细则”)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征求意见稿)》(简称“重要内容模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文件是对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配套落实,旨在进一步细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加强信息披露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信披细则共七章五十一条,围绕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等,对穿透披露、跨境投资、重大关联交易等披露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私募信披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私募信披细则细化了私募证券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一是细化了办法中私募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和定期报告中财务情况、杠杆水平、关联交易、跨境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等的具体披露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直接投资和涉及嵌套情形下投资资产的穿透披露要求。对涉及嵌套投资的,要求披露穿透后合并计算的投资资产类别、金额、比例等内容。
三是对投资资产占比超过基金净资产一定比例的,应当披露该投资资产具体信息。
四是细化跨境投资的披露要求。对于直接或通过衍生品等间接方式投资境外资产的,应当披露投资规模、跨境投资方式、投资路径等情况。
五是明确了办法审计要求中“主要投向”的具体标准。对年度任一季度末,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和新三板股票、场外衍生品资产、境外资产、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比例单独或合计高于基金净资产60%的私募基金,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同时,私募信披细则细化了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要求。
一是细化了办法中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净资产、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管理人报告、托管人报告等的具体披露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投资标的披露要求,包括投资行业、投资本金和账面价值、退出方式和金额、投资架构等。
三是进一步明确直接投资和涉及嵌套情形下投资标的的穿透披露要求,对涉及嵌套的要求披露穿透后投资规模前十名的投资项目情况。
四是明确了办法审计要求中“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具体标准。明确基金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且自然人投资者20人以上的私募基金,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私募信披细则还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
一是明确临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定价依据、交易事项概述等信息。
二是细化清算报告的披露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如预期无法在规定清算期完成清算,应当在原定清算期结束前向投资者进行临时披露;私募基金完成清算前,应当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求进行持续披露。
相关平台获悉,考虑到市场参与各方进行系统改造、完善披露文件等工作均需以私募信披细则及重要内容模板作为参考,协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下一步,协会将根据上述新规要求,对目前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全面改造,具体上线时间将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