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可以成为投决会的成员吗?
能问出这个问题,对合规也是很重视的了。
先说结果“没有限制。”
问这个问题的同仁,应该是受到中基协自律规则的影响。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
第十一条 第三款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以来,中基协作为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执行单位,被众多私募机构捧上神坛,银保监会合并之前,民间常有“一行三会”的说法。中基协作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监管单位,其发布的自律规则有传达证监会监管政策的作用,私募圈内历来很重视。
就今天这个话题来看,投决会是不是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与合规风控相冲突的业务?
理论上,投决会并非常设组织,各机构对投决会的职能、组织构架,决策方式,甚至有无,都有较大区别。有的不设投决会,有的投决会仅内部人员参加,有的投决会又包括外部专家和LP。
私募这块,对投委会的定义、设置要求、组织结构等尚无相关规定,有的机构叫投资建议委员会,有的机构叫投资决策委员会,也有的机构叫投资咨询委员会,规则上尚无对上述组织的定性要求。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参与投资管理业务,限制的是自己风控自己的悖论。
实践中,无论哪一类的投决会,都不可能自己尽调项目。都是尽调后的项目会上决策或提出决策建议,更多的相当于否决权,与合规风控的职责不矛盾。
就现状来看,尚无对合规风控负责人因参与投委会而被处罚的案例,也未有相关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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