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8月1日
注意事项:
(1)2024年8月1日后完成备案的产品应当符合《运作指引》规定。
(2)2024年8月1日前备案的产品如果决定不整改,后续满足“三不得”,即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存续产品转入被动存续状态,可以自然消化。
(3)如果决定整改,整改完成的标准是:①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符合《运作指引》相关要求;②实际投资比例符合《运作指引》要求。
截止时间:8月7日
报送对象:证券类投资基金规模≥5000万
报送方式:信披系统
注意事项:
(1)5000万按曾达到过的峰值判断(峰值是备案初始募集和报告的基金资产净值期末数据),达到5000万之后次月开始报。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报送规模不足5000万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月度报告,以此积累业绩,为今后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积累信用。
(3)需向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和投资人双向报送。
截止时间:8月7日
报送对象:部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注意事项:
(1)该报表于2021年11月上线,收到相关通知的私募管理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含)内完成报送任务。
(2)报送或者逾期报送达到2次及以上的管理人,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协会将在官网予以公示,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自律措施。
截止时间:8月14日
报送对象:规模以上证券类管理人
报送方式:AMBERS系统
报送内容:需报送管理人基本信息、从事境内证券期货业务的境外子公司、关联方信息及基金明细等内容。
注意事项:
(1)此报表仅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其他类型的私募管理人无需报送;
(2)此报表仅针对规模以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短信、邮件等方式收到报送通知的管理人需要报送,如果没有收到通知则无需报送;
(3)相关管理人需要在每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完成当期填报;
(4)特别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填报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将相关内容发送至邮箱pf@amac.org.cn,邮件标题请注明“规模以上证券类管理人运行报表”。
截止时间:8月15日
报送时限:一般纳税人,每月15日前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申报,一般1月、4月、7月、10月15日之前申报。
报送义务人: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申报义务人
报送平台:各地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备注:不同地区存在一定差异,具体以当地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特别提醒:2027年12月31日之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截止时间:8月31日
自查范围:截至2024年6月30日,注册地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注意事项:截至2024年3月31日,对于登记超过12个月但存续管理基金规模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照中基协登记备案要求,核查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资本金等是否能够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形成专项核查报告,于8月31日前向证监局报告。逾期未报送的,将作为经营异常机构向中基协进行通报。
(来源:私募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