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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实务要点
2026-02-265

01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稳定性有什么要求吗?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稳定性有以下要求:

1. 离职后的履职与聘任要求

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6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

2. 首只基金备案前的限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3. 高管任职稳定性核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旨在防范高管人员通过频繁更换机构来满足业绩要求或存在挂靠嫌疑。



02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有哪些?

1.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其中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2.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其中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03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吗?没有按时备案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等相关规定,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未按时备案的,中基协将注销该管理人登记

不过,该时限在特定时期曾有过调整:

1.2020年2月1日起,因疫情防控等因素,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2.2022年5月26日发布的相关问答规定,自问答发布之日前一年内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由6个月延长至18个月;问答发布之后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首支私募基金备案时限保持12个月不变,若后续存在疫情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截至2026年1月,如无新的政策调整,通常执行的是12个月的时限要求。建议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的通知或咨询协会官方为准。



04

什么情况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对“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的签章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存在诚信信息,需上传申请机构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

①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②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③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④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⑤最近三年被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⑥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⑦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签章要求: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05

登记承诺函有什么具体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中关于登记承诺函的内容要求:

1.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模板。

2.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登记承诺函与工商登记和系统填报保持一致。

签章要求:

1.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06

证券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员的连续业绩的证明可以由现任职单位开具吗?

证券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员的连续业绩证明通常不建议由现任职单位开具,而是应由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产品时所任职的原单位开具。

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投资业绩证明材料需能真实、准确地反映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因此更倾向于提供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如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等,这些材料能够直接证明其在特定时期内管理产品的规模、收益等情况。

现任职单位难以对投资管理人员在其他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证明,且可能涉及利益关联或信息不完整的问题,因此一般不作为业绩证明的开具主体。



07

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文件有哪些?对提交的“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的要求?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非证券类)的要求,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可提供原件/复印件。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证券类)的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是指,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签章要求: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08

对提交的“学位/学历证书证明文件”的要求?学历可填写什么?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等。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09

从业人员系统对提交的高管劳动合同的要求?

应在从业人员系统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10

填报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时,从业人员系统的任职证明需提供哪些文件?

根据协会从业人员系统填报要求,需在从业人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



11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方面有什么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同时,根据《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五款要求,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2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并于2022年9月3日起实施。申请机构应于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除上述要求外,自2022年9月3日起相关材料还应当满足《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相关要求:

①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②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③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④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⑤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⑥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⑦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⑧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⑨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⑩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12

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想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加强私募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根据《登记须知》第六条第五款的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13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是否一定要有私募相关工作经验?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2版)》,对于证券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对于股权类管理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14

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如何认定机构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或受外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根据《登记须知》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从普通合伙人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



15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的要求,应就现有出资人实缴出资部分提供相关资金来源说明,并就各出资人未实缴部分提供足以覆盖认缴规模差额的出资能力证明。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及各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持有金额(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相关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涉及亲属赠与或家族资产,应说明其具体来源等情况)。


过渡期提示:

协会于2022年6月2日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机构应在协会官网查阅下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及《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

所有申请机构自2022年9月3日起应当按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①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②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③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16

若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投资者A是否在每一层级都需要满足出资100万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元的个人。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十款,关注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投资者涉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关注穿透后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同一投资者在不同层级均存在的,关注各层级是否均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因此,若投资者A同时存在于一级投资者、二级投资者、三级投资者当中,该投资者在每一个层级都需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即每一层出资都应不低于100万。



17

风险揭示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备案须知》第九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揭示书应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

根据《备案关注要点》,私募证券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①分级基金;②投向单一标的;③主要投向流动性较低标的;④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⑤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⑥涉及其他高风险品种投资;⑦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若涉及以下情况,关注募集机构是否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向投资者进行详细、明确、充分的披露:①关联交易;②投向单一标的;③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④主要投向境外投资标的;⑤未托管;⑥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⑦其他需要披露的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18

除了管理人允许收取管理费外,其他的合伙人可以收取费用吗?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基金管理费只能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不得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



19

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FOF)业绩报酬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备案须知》第三十二条,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私募投资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3个月。鼓励管理人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不受上述间隔期的限制。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七款:

①关注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是否以基金份额取得正收益为前提(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均为机构除外);

②关注是否以基金整体性为原则计提业绩报酬,基金合同中不得设置多种业绩报酬计提规则(计提比例除外),不得基于特定标的或单一策略收益计提业绩报酬。



20

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如何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第二条第六款,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来源:私孵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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