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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提醒】截止2月28日!私募基金数据排查记得完成
2026-0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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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报送数据质量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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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中基协向部分私募管理人发布了《关于开展2026年度第一批数据质量自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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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范围

仅对发现私募机构疑似存在的填报异常情形(不是全体私募管理人)


核心内容

疑似问题,请见附件列出的问题


申请并完成重报的截止时间

2026年2月28日前。


通知内容:异常情况


为提升行业信息报送数据质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的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质量排查,发现你机构疑似存在以下一项或多项填报异常情形:


【01】私募基金设立表-基本信息页签:工商登记日>工商到期日;

【02】私募基金设立表-投资者信息页签:投资者类型为自然人投资者且实缴金额极高;

【03】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投资者信息表(含历史报送期):投资者类型为自然人投资者且实缴金额极高;

【04】私募基金设立表-投资者信息页签:投资者名称格式为数字;

【05】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投资者信息表(含历史报送期):投资者名称格式为数字;

【06】私募基金季度更新-投资者信息表(含历史报送期):投资者类型为自然人投资者且投资者名称存在特殊字符(“、”、“、”等)。


协会已向你机构登记在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的主要联系人、备用联系人、合规风控负责人、信息填报负责人电子邮箱发送了异常数据所在表名、报送期、基金编码及异常字段等信息。现请自查是否存在上述异常情形,如为填报错误,请于2026年2月28日前申请并完成信息变更或重报。


如有疑问,请发送邮件至邮箱,邮件标题请注明“202601数据质量核查咨询-机构P码-机构全称”。自查整改期后,协会将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对仍存在填报异常情形的管理人进一步核查。


往期财务信息填报填报异常情况


此前,中基协曾针对管理人填报的管理人经审计的财务信息,以及股权、创投私募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进行全范围数据排查,并指出了多种填报异常情形,包括:


【01】审计意见类型及内容填报与审计报告不符;

【02】审计报告上传有误;

【03】鉴证情况填报与鉴证费用不匹配;

【04】填报数据与往年雷同;

【05】适用所得税率填写有误;

【06】排除合理情况外,部分报表科目金额小于0;

【07】排除合理情况外,全部科目加总数据极低;

【08】管理费金额与规模不匹配;

【09】部分说明性字段(如其他资产、其他负债、其他收入等)填报不符合格式要求或填报科目有误。


各位管理人可以关注下中基协预留的邮箱是否收到了邮件,如有收到可以尽快完成整改和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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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

办法(试行)》要求的基金,

需在6个月内填报年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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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符合要求的基金及管理人需要在6个月内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


一、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对象


  1. 通过预算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的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2. 注资国有企业并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的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二、评价工作流程


1、信息登记: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填报更新上一年度相关基金信息,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备,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填报信息系统: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的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2、开展初评: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机构开展初评,对于投向不符合要求、信息登记不完整等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3、说明反馈:基金可在规定时限前作出说明、补充信息、提供整改情况。


4、结果确认:根据上述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


三、评价工作完成时间


投向评价按年度开展,每年第三季度前完成上一年度基金投向评价工作。


四、评价结果应用


1、结果通报


以适当方式通报并通过登记系统发布,最终评价结果与基金信用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2、激励举措


  • 鼓励国家级基金对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地方基金在出资参股、项目投资等方面加大合作力度。

  • 鼓励各地方引导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与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优先合作,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在并购重组方面提供支持。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推送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和优质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配套融资,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

  • 有关部门可在基金出资、管理费、收益分配等方面对最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基金予以适当优待。


3、约束机制


  • 对总体排名靠后、基金出现负面清单行为较多的省份进行通报。

  •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不予出具投向评价结果。

  • 对于出现投向领域负面行为的基金进行通报并限期完成问题整改。

  • 对于布局投向不符合要求的基金,重点加强投向指导,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出具警示函等督促整改措施。


各位管理人需要注意以上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成。

来源:i私募黑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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