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报送手续的提醒-出资人不一致》的具体内容如下:
截至2024年5月21日,出资人填报信息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管理人。
(1)出资人工商登记信息已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AMBERS系统变更相应出资人信息;
(2)出资人实质未发生变更,但出资人工商名称已变更且未在协会AMBERS系统进行同步变更;
(3)出资人工商登记信息与协会填报信息中英文名称不一致等。
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向协会履行信息变更手续或修改工商登记信息。
工商登记信息与协会AMBERS系统填报内容一致。
如后续仍未按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信息变更手续,协会将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予以公示,并视情况按照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如无展业计划,请及时主动注销登记。
中基协AMBERS系统→管理人登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新增
新增、删除及变更现有股东出资比例等信息均在此页面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特别提示:
1、如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需提供专项法律意见书,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表(截至2024年7月19日)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3/c7495288/content.shtml
2、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对于“变更之日前的12个月月均管理规模需持续不低3000万元人民币”的证明文件;
(2)协会可以视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就12个月的月均管理规模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来源:私募帮帮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