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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收业绩报酬,是否能通过协会备案?
2026-01-286

不收管理费、收业绩报酬,备案能否通过?


补正意见一:

请管理人附函说明不收取业绩报酬,低管理费的原因,该产品是否后续对外募集,后期的募集计划,对后续的投资者收费情况。

补正意见二:

请管理人附函说明:为何既无管理费又无业绩报酬,加盖公章后上传。

产品备案时,管理人是否可以不收管理费,也不收业绩报酬?

答案是可以的!只要有正常理由,向协会说明即可。

说明内容参考:

(1)基于目前证券市场低迷、投资者积极性不高、募资困难等原因,为了吸引投资者认购本产品,展示公司专业的投资能力,扩大公司的影响能力,我司希望通过提升业绩,发挥自身管理优势,来吸引到中长期的稳定投资者。所以我司决定发行“XX基金”不收取业绩报酬/管理费。


(2)本产品是FOF 基金,为了避免双重收费,FOF基金层面不收费,只是子基金收取一道费用,管理人利润非常少,这也是自我牺牲的地方,把产品给投资者使他们得到便利,对我们来说也有品牌效应。


(3)如果给客户赚不到钱,管理人则不收取管理费与及业绩报酬,免收管理费彰显了私募管理人负责的态度,在市场行情不好,投资者亏损,持有信心受创的情况下,私募管理人通过免收管理费来让利投资者,体现了私募管理人希望跟投资者共渡难关的决心,同时也会增强投资者坚定持有的信心。

同一支基金产品能否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管理费费率?

回答:可以!

在中国境内,私募基金行业普遍遵循的惯例也是以认缴规模为基数来计收基金管理费,但就某些存在特殊背景的私募基金,也存在以基金实缴金额或以投资金额为基数计收管理费的模式。

管理人可以选择事先明确适用不同管理费所需满足的条件,并对所有满足条件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费率,也可以选择通过与单个投资者协商的方式,通过签署附属协议或其他单独协议对个别投资者适用较低的费率。

关于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协会没有强制性规定,该比例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约定。

同一支基金产品能否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

适用不同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

回答:不可以!

按照目前的行业惯例,私募管理人的收费模式以“2-20”为主,也就是私募管理人收取基金规模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收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私募证券类基金业绩报酬提取比例按照中基协的要求是“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关于业绩报酬的收取标准,协会有着明确规定,根据2019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现阶段来看,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还不能约定区别对待。

来源:方达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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