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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登记清单下,私募管理人实控人都有哪些要求?
2026-01-248

随着中基协新版登记清单的正式实施,私募管理人登记及合规运营的门槛持续提升,其中**实际控制人**作为核心监管抓手,其审核标准更趋严格、细化。无论是新申请登记的机构,还是计划变更实控人的存量机构,都需精准把握新规要求,规避合规风险。

实控人认定标准

新版登记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实控人的认定路径,核心原则为“穿透至最终责任人”,杜绝通过架构设计规避监管。具体认定标准分场景细化:

  • 公司制管理人:按优先级依次认定——持股50%以上者;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者;能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执行董事人选者。需注意,一致行动协议不得设置期限,且禁止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变相认定实控人。

  • 合伙制管理人:以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最终控制该合伙企业的主体为实控人;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实际控制,结合合伙协议表决机制,追溯至能支配机构行为的合伙人。

  • 特殊情形处理:无单一主体满足上述标准时,需由第一大股东穿透承担实控人责任,或由全体出资人共同指定责任人;不得无合理理由认定为“无实控人”,国资背景机构需追溯至财政部、国资委等有效履职主体。


此外,实控人需追溯至自然人、国企、上市公司、境外受监管机构等明确主体,股权架构建议穿透不超过两层,超出部分需充分说明合理性。

诚信要求

诚信审查已成为实控人审核的必填项,中基协不仅核查书面材料,还会联动舆情监测、部门征询等方式全面排查风险,存在以下情形将面临重点问询或否决:

  • 存在贪污贿赂、渎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或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被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 对所任职企业破产清算、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且自相关事件终结之日起未逾5年;

  •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负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或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且尚未修复;

  • 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或曾规避监管从事违规业务。

从业及任职要求

新规强调实控人需具备与管理人业务类型相匹配的经验和履职能力,杜绝“空壳控制”:

1. 从业经验门槛

实控人为自然人的,需满足对应业务类型的经验要求,且投资管理经验不含个人投资经历:

  • 私募证券管理人:需具备3年以上金融机构证券资产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等相关经验,或在上市公司、政府背景企业从事证券投资管理工作,且任职机构合规稳健。

  • 私募股权/创投管理人:需具备3年以上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经验,或在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负责人、相关领域技术职务,亦或是科研院校专家教授等,覆盖产业、科研等多元背景。

2. 冲突业务禁止

实控人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管理相冲突的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担保、保理、房地产开发、P2P、场外配资等。协会将穿透核查实控人及关联方业务,杜绝通过代持、嵌套规避核查。

3. 任职要求

自然人实控人需在管理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深度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决策,确保对机构具备实际控制力,保障治理结构稳定。

出资及架构要求

实控人的出资及股权架构需符合“合规透明、来源合法”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 出资合规:需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禁止委托出资、债务资金出资、股权代持、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非自然人实控人需提供审计报告等材料,说明经营性收入来源的合法性。

  • 架构规范:禁止循环出资、交叉持股、多层嵌套(无合理理由不得超过两层),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规避监管;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出资人时,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政府授权机构设立的管理人除外)。

  • 材料完备:自然人实控人需提交身份证明、高中以上学历学位证明;非自然人实控人需上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境外主体需提供所在国监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翻译件。

重大变更特殊要求

若发生实控人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变更,需履行以下程序: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说明变更缘由及合理性;按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内部表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并取得确认回执,确保流程合规。

(来源:PE易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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