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8***)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通过关联方开展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的行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业务隔离措施,反映出你单位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单位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