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审计季又将来临,据小湖统计,2025年因未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被当地证监局处罚的有7家。哪些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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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罚机构类型来看,2025年针对未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被处罚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有7家,占总数的7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分别有1家,各占总数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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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证监局的处罚措施主要以责令改正和出具警示函为主,有5家私募机构被出具警示函,4家私募机构被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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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未按时报送审计报告,将被列为信息报送异常情形,并在管理人公示信息页面进行公示。一旦被列为信息报送异常,将暂停基金备案,直至完成整改;整改完成之后,信息报送异常公示将继续保留6个月才能消失。
如果管理人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将被列为经营异常机构,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AMBERS系统提交历年未提交的年度财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如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会被协会注销管理人登记。
PART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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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无论组织形式(公司型、合伙型)或业务类型(证券类、股权类、创投类等),均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基协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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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时,需提供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1)成立不满一年的,提交最近一个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成立满一年的,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若申请机构已提交某年度审计报告但登记仍未通过,后续需按规定补交后续年度审计报告(例:2023 年 3 月成立的公司,2025 年 1 月申请登记并提交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截至 2026 年 1 月未通过登记,需补交 2025 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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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模5亿元及以上的,年度财务报告需由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管理人的审计报告需由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协会可视情况要求就管理规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注意:未按时报送审计报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列为信息报送异常,可能面临暂停基金备案、经营异常公示甚至注销管理人登记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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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含 FOF)、创业投资基金(含 FOF)、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无论组织形式(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等),均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填报基金财务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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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规定,2024年8月1日后存续的无托管私募证券基金,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目前私募证券基金整体暂未强制要求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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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启动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未提交 “清算结束” 申请及清算报告)的,仍需提交审计报告;已提交 “清算结束” 申请并完成清算流程的,无需提交。
PART 04
私募管理人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信息,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
各类型私募基金2025年度财务监测报告(含审计报告),报送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