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14〕第 105 号)第十三条:
1、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以下几类投资者可以豁免首期100万出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保险资金;
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私募证券基金
以下几类投资者可以豁免首期100万出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从上文可以看出,一级市场比二级市场多了保险资金、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这两类,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上述投资者虽然可以豁免首期100万出资要求,但并不是说他们对基金的最终出资金额可以低于100万,除了管理人及员工跟投以外,其他的投资者对基金最终出资总金额还是要达到100万的。
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依法设立并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无需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对单只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首轮实缴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政府引导基金、其他类型的当然合格投资者(如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对单只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但其首轮实缴金额可得“豁免”并可以依基金合同另行约定。
穿透后的“员工”可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组成的合伙企业进行跟投的,穿透后的每一“员工”(需提交劳动合同、社保关系等证明)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其对所跟投的单只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首轮实缴金额均可以低于100万元。
合伙企业自身不可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合伙企业(跟投平台)对单只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首轮实缴金额均应不低于100万元,且合伙企业要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要求。
如果合伙企业不是上述这些特殊情况的,那么以合伙企业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首先,合伙企业自身的净资产金额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其次,合伙企业自身对单只基金的认缴金额、首轮实缴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合伙企业穿透后的第一层各合伙人均应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1)对该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金额、首轮实缴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四,对于每一层的机构投资人(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形式),均应同时满足前述关于认缴出资金额的要求、净资产金额的要求(以及关于首轮实缴金额的要求)。
第五,合伙企业穿透后最终投资者应合并计算投资人数量
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且应在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关于“投资者明细”中单独列表填报该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出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