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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必读 | 一文读懂私募管理人注销情形
2025-1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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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开展私募业务的 “准入凭证”,但并非一劳永逸。中基协通过明确的自律规则,对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启动注销程序,推动行业 “扶优限劣”。私孵帮结合中基协官方自律规则、监管案例,梳理相关情形供私募机构合规参考。


1

主动申请注销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一)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理由正当。


如管理的私募基金尚未清算,需取得投资者一致同意或按合同决策机制达成处理意见。且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期满后符合条件可再次申请。



2

12 个月内未备案基金或无在管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登记后12个月内未备案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或者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主体资格终止:依法解散、被吊销等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依法解散、注销,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4

异常经营或违规


1.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异常经营的情形:

(1)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 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

  • 被行政机关列为严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被证券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给予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 拒绝、阻碍监管人员或者自律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或者自律检查权的;

  • 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管部门向协会建议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 多次受到投资者实名投诉,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未能向协会和投资者合理解释被投诉事项的;

  • 经营过程中出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问答十四》规定的不予登记情形的;

  •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营管理失控,出现重大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2)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 12 个月仍未完成整改;

  • 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 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 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 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五是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未在 AMBERS 系统选择机构类型;

(4)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 QDLP 等试点)无在管基金;

(5)除第 4 类外,在管基金全部清算后超 12 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

(6)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

(7)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后果:此类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相关责任人员可能被记入诚信档案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2.失联且未按要求报告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第六条规定,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期满,未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的,协会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失联公示期满1个月,未主动联系中基协并完成情况报告,即触发注销。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终止失联程序后12个月内,再次出现公告通知报送情况报告,逾期未报送的,协会直接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5

重大违法违规


 1.重大违法犯罪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三)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核心逻辑: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背离私募行业“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核心属性,中基协依法注销其登记。


2.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变更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协会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撤销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典型案例:

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完成中基协登记,2019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存在两项核心虚假材料违规:一是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虚假(实际控制人为黄巍,却申报为李某晴);二是向中基协报送11只基金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信息与实际不符,隐瞒9.55亿元基金财产被挪用的事实。2025年12月12日,中基协同步撤销其管理人登记并办理注销手续,证监会合计罚款3525万元,实际控制人被终身市场禁入



6

监管要求注销


1.不符合持续登记条件且无法整改

(1)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如上海红檀私募因合规风控负责人长期缺位被注销);

(2)高管无基金从业资格且未补正(如北京艾亿私募因高管无从业资格被撤销登记后注销);

(3)专职员工不足5人、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等,经中基协提醒后仍未整改。


2.被中基协采取纪律处分(撤销登记)

(1)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违规宣传推介、挪用基金财产等,被中基协撤销管理人登记(如2025年1月上海3家私募被撤销登记后注销);

(2)律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关联私募管理人被注销登记。



注销后的后果


任职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第十款规定,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业务禁止: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 “基金”“基金管理” 字样或近似名称开展私募业务,仅可处置存续基金相关事项;



??提示:

本文法规依据均为中基协现行有效自律规则(截至 2025 年 12 月),具体执行以中基协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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