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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视角: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及中基协问答汇总
2025-12-133

目录

一、子公司、分公司的定义

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三、中基协关于“子公司、分公司”的问答汇总



01

子公司、分公司的定义


当企业规模和业务的不断扩大时,有些企业就会考虑成立分支机构,通常来说就是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这两种有什么区别呢?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因为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特别提示:

实务中,由于工商登记及协会管理政策趋严,凡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或分公公司设立、迁址或住所变更,通常需要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事前确认或会商流程,工商部门也可能据此加强审查。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有所差异。如有需要可以咨询元小年。



02

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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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基协关于“子公司、分公司”的问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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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关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本公司存在子公司的,需要提交子公司报表吗?

A:关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本公司存在子公司的,请同时上传本公司及合并财务报告。


Q2:私募基金产品、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投资者,投资者类型和有效证件类型如何选择?
A:投资者类型都应选择“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名称填写私募基金产品/资管计划名称,有效证件类型应选择“产品登记编码”,有效证件号码填写协会产品备案编码(S码)。

Q3:申请机构存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需要填写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A:如申请机构存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一般情况下仅需填写申请机构相关数据,无需填写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但协会需进一步核查时,将通过系统反馈意见要求提供合并报表数据。

Q4: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管理人的股东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
A: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四条第三款、《备案指引第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退休返聘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未直接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的股东如是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或符合兼职员工跟投标准的,可视为员工进行跟投;反之,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按普通投资者认定。


Q5:管理人的员工在其分公司处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该种情况是否构成管理人员工兼职?
A:此种情况不属于管理人员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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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员工劳动关系在管理人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的基金从业资格可以注册在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吗?
A: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其劳动关系归属于子公司自身,因此该员工不应被纳入管理人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相对而言,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主体地位,其劳动关系可以注册在管理人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Q2.目前管理人还能设分公司吗?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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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处在审议阶段,尚未出台正式稿,故目前仍不禁止管理人设立分公司。另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注意,不得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来源: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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