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常情形具体体现
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指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人平台中注册的全职员工数量少于5人。
二、对私募机构的不利影响
1、私募机构全职从业人数少于5人的情形持续3个月,未整改完毕的,列入异常机构。
2、在私募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时,被中基协重点关注,私募机构可能被要求出具全面审查的法律意见书。
3、私募基金托管、代销业务合作中,会要求有该信息提示的私募机构,出具日常经营合规达标说明。
4、私募机构存在“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提示的,向投资者释放了一种风险信号:私募机构不符合持续合规运营条件,投资者因此判断:私募机构对自己投资的基金的管理能力能够是否足备,直接影响存量投资者的赎回决策。
5、私募机构不具备中基协对私募机构最低从业人数5人的要求,直接影响新投资者及私募市场对私募机构的信誉印象。
6、证监会有权力对“全职从业人员少于5人”引发的私募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7、提示信息整改完成前,暂停新基金产品的备案。
三、应对措施详解
聘用有效的全职人员、制定合理的岗位配置方案,是中基协关注的重点,也是应对此项整改的关键工作。我们基于过往实践经验,总结了6项应对措施,供您参考:
1、了解全职员工的准确定义:
● “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1 号—基本经营要求》)
● 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 从事基金研究、投资、交易、募集、市场、运营、风控等职务的员工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行政等职务的员工不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退休返聘可属于全职员工;
● 兼职员工不计入全职员工人数,但必须符合中基协对兼职的要求(允许兼任同一实控人控制的多个私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 一般员工、其他高管,尤其是风控,原则上不得兼职(否则须提供充分的兼职合理性证明材料);
● 兼职认定:同时存在其他企业工商登记或实际履职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等经营管理职务的;
● 担任监事且未实际参与经营事务的,一般不视为“兼职”。
2、如因忽视合规运营,忘记进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的人员注册和录入,或者误认为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需要录入的私募机构,登录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操作
(http://human.amac.org.cn),并参照中基协文件《从业管理平台操作手册(机构端/个人端)》《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使用常见问题解答》。
3、通过基金从业考试的人员要防止成绩过期,影响注册从业资格:
● 考试成绩四年有效;
● 没有注册过从业资格的,从取得成绩时起算;
● 在机构入职完成过从业资格注册的,自离职之日起算;
● 考试成绩超过有效期的,可登录远程培训平台https://peixun.amac.org.cn/完成近两年的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学习完成后2个自然日提交资格注册申请即可。
4、全职履职人数确实不足5人的私募机构,须提升内控合规意识,梳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补充不足岗位,调整不当兼职,确保必备岗位人员充分履职:
(1)基金存量规模10亿以下的私募机构,全职从业人数5-6人
投研部(2-3人)
风控部(1-2人)
综合部(1-2人)
(2)基金存量规模10亿-20亿的私募机构,全职从业人数6-10人
投研部(4-5人)
市场部(1-2人)
风控部(1-2人)
综合部(1-2人)
(3)基金存量规模50亿以上的私募机构,全职从业人数20人以上
投研部(8-10人)
市场部(1-2人)
投资者关系部(1-2人)
风控部(1-2人)
信息部(1-2人)
综合部(1-2人)
5、通过实施投研决策委员会、风控委员会制度,让从业人员岗位配置方案有效落实
6、因运营资金不充足致使聘用全职人员不足的私募机构:
(1)短期拆借:注意不要涉嫌非吸、非法募集,同时财务规范记账;
(2)吸纳私募合伙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等;
(3)吸纳种子投资者:打造核心投研能力,增加品牌吸引力。
四、形成原因解读
1、按照中基协要求及私募机构自身合规运营最低水平,私募机构的全职人员不应少于5人,否足将无法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投研能力、合规运营及风控保障活动。
2、部分私募机构由于业务开展存在阶段性的高峰与低谷,在业务低谷时,选择先裁掉投研、市场部门之外的员工,或由少量员工身兼多职,度过业务低谷时期。待业务拓展增长后,再增加员工。因此出现经营期间,全职员工不足5人的情形。
3、中基协在公示信息中增加该类提示的目的:督促私募机构必须具备持续合规的条件,才能合规展业,具有足够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
4、如私募机构存在资本金及营业收入不足,不足以支持日常运营的基本开支(人员、办公等),应先解决运营资金充足问题,再进行展业。
五、监管自律依据
(一)《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2023.5.1施行)
第二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 5 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2021.6.9)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对于不符合相关员工人数要求的请于3个月内尽快完成整改,整改期后协会将对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采取进一步自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