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基协处分(2025)187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武汉D***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D***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5〕59号),D***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规定组织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D***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非专业化经营。 2015年至2020年,D***为指点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等23家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将上述企业持有的资产委托地方金融交易场所发行定向融资产品募集资金。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 2021年11月,D***股东股权发生变化。2022年4月,D***办公地发生变化。上述信息变动,D***未向协会报送。此外,D***未向协会报送2022年和2023年的财务数据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根据机构反映的情况,D***有关高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以上事实有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D***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D***目前存在2只未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产品,涉及99名自然人投资者,若立即撤销管理人资格,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一是,现有产品的清算工作可能因主体资格丧失而中断,影响基金退出安排。
二是,撤销管理人资格可能导致大规模投诉或负面舆情。
三是,目前在管的一只产品后续可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进行退出,撤销管理人资格可能导致主体角色不明,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综上,D***申请暂缓撤销管理人登记直至产品清算完毕。
三、审理情况与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是,根据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不因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
二是,撤销管理人登记并不代表当事人市场主体的丧失,不影响其后续相关司法程序。
三是,当事人对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载明的违规事实未提出异议,申辩意见不符合从轻、减轻、暂缓的情形,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对其采取的措施适当。
综上,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管理情况,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取消D***会员资格,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5年8月7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清整办),湖北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