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S*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事实:
从事居间介绍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