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私募实务】私募基金双GP模式结构设计和产品备案简析
最新动态
【私募实务】私募基金双GP模式结构设计和产品备案简析
2025-11-032

私募基金双GP模式,从广义来看,是指合伙型私募基金中,包括双普通合伙人、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双管理人等结构模式。本文分别对不同情形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双管理人模式

早在多年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就禁止了双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备案,主要原因是认为双管理人模式可能会导致两个管理人对于基金的管理可能会出现权责上的混乱,不利于基金合规运营。

然而,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双普通合伙人或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并且其中的两个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都具有管理人的资质。换句话说,其中一个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虽然具有管理人资质,但是在该基金中并不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可以避免权责不清的情况,所以是可以通过产品备案的。

二、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

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模式,表明合伙企业中,存在两个普通合伙人,同时这两个普通合伙人也是执行事务合伙人。这种模式,在产品备案的要求上,接近于双普通合伙人模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地方在工商注册上,并不允许在一个合伙企业中存在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

三、双普通合伙人模式

(一)模式设计 

双普通合伙人模式,作为双GP模式中最常见的基金产品结构模式,核心要点是如何划分清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基金中享有的收益或收入。

1、权责分配

GP模式的设计初衷,是两个投资机构在私募基金业务上具有互补性,以业务合作为目的组建双GP基金。通常情况下,应以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管理的主体,完成产品的募投管退全过程,另一个GP在提供相关的产品资源(例如推荐投资者、推荐投资项目)的同时,主要履行的是对私募基金的监督义务。

2、收费分配

从权责分配可以看出,在合伙企业中,作为管理人的GP作为基金的管理主体,理应通过管理费获得一定的报酬。另外一个GP,由于不具有管理人资格和相应的权责,所以不应当收取管理费,但是可以适当收取一些其他费用,例如执行事务合伙费、普通合伙人费用等,并且金额不应当超过管理费。

3、收益分配

双GP在参与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时,形式比较多样化。双GP可以参与分配超额收益,同时,双GP之间也可以设置不同的超额收益。通常来说,不具有管理人资格的GP收取的超额收益比例不应当高于管理人GP。

(二)风险分析

从实际备案情况来看,有的投资机构试图通过双GP模式实现“借通道”发产品目的,在不具备管理人资质的情况下参与或主导基金的募投管退过程。比较明显的特征是,不具有管理人资质的这个GP,在基金产品中拥有较多的决策权利、参与收取管理费,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较高的合伙企业费用,控制产品的财务管理权等等。而协会在产品备案审核中,重点打击的就是这种行为。

(三)案例展示

2025930日,中基协在官网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其中提到了一个典型的双GP案例。

【案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申请,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私募股权基金设置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分别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A 以及机构 B。机构 B 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处理合伙企业涉税事项等,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共同负责筛选、尽调投资项目和投后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 A 收取管理费 1%,机构 B 收取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2%;超额收益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 A 收取 5%,机构 B 收取 15%,剩余80%按出资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案例分析】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 2 号》(以下简称《备案指引第 2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变相开展多管理人或者通道业务。根据《备案指引第 2 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合理的管理费;业绩报酬计提应当清晰、合理,与基金实际表现相挂钩。

本案例中,拟备案私募股权基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边界不清。投资管理职责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职范畴,机构 B 作为非管理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行使投资管理职责,变相开展通道或多管理人业务。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费用收取不合理。按照名实相符和权责统一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的主导角色,费用收取应与其职责相匹配,机构 B 收费标准高于私募基金管理人 A 不具备合理性。综上,协会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调整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职责分工安排、费用收取比例,后续根据其整改情况办理基金备案。

【案例提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原则上应当担任合伙型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特殊情况下基金设置两个普通合伙人结构的,费用收取比例应当与职责划分相匹配,协会将重点关注两个普通合伙人职责划分、费用收取比例,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

(来源:股权实务)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