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管理人失联后投资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代表诉讼的方式向基金交易关联方主张权利,获人民法院支持
——L某诉某银行合同纠纷案
某FOF基金及某1号基金的管理人均为A基金公司。 2016年,投资者L某向某FOF基金投资100万元,该基金作为母基金向其下层基金某1号基金投资2826万元。A基金公司与B银行及C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A基金公司通过B银行向C公司发放贷款5000万元。2018年,A基金公司因失联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并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在此情况下,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某1号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基金运作、成立清算组,并授权L某等代表基金处理后续清算及对外维权事宜。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L某代表基金要求B银行提供委托贷款相关信息资料。B银行拒绝L某的主张。L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银行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相关信息资料。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L某的诉讼请求。B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契约型基金的权利组织,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后,投资人可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代表提起诉讼向基金交易关联方主张权利,故最终判决驳回B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为私募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失联、缺位情形下,如何通过内部治理机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填补了相关实践空白,具有重要的规则示范价值。
典型案例2
引入担保机制打破清算僵局
在投资债权得以实现的同时保障基金潜在债权人得到救济
——S某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某基金公司仲裁执行案
某仲裁委裁决北京某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A基金财产向S某支付基金赎回款100万元。S某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A基金无可供执行财产,强制执行陷入僵局。A基金持有B基金全部基金份额,B基金依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支付给A基金,由A基金用于向S某支付基金赎回款。本案中,B基金管理人已失联,清算陷入僵局。B基金未经合法有效清算,可能存在潜在债权人。强制执行B基金财产可能会损害B基金潜在债权人的利益。本案执行破局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实现S某债权的同时保护好B基金潜在债权人的利益。
为兼顾相关方利益,S某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供担保,申请执行B基金财产。如B基金潜在债权人出现并主张权利,S某愿意在本案中执行B基金财产范围内以其担保财产赔偿。
北京金融法院对S某的申请予以准允。引入担保机制平衡申请执行人投资债权实现与基金潜在债权人救济之间的关系,打破了基金清算僵局,创新了执行工作机制,也助力了投融资发展。
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