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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私募基金扩募条件
2024-07-225
导言: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完成备案后,进行“扩募”(增加认缴规模)之前通常需要满足中基协的各项条件。那么,对于单一项目基金而言,究竟能否“扩募”?
可以~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要求封闭运作,如果涉及到开放申购或者认缴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扩募的情况,除变更流程外,还额外需要满足扩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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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募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二条:私募股权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开放申购或者认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私募基金托管人进托管

(二)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三)开放申购或者认缴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者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s.对比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已废止),此次备案指引的扩募条件更简单了,删除了必须组合投资、投资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50%的规定,对单项目基金非常友好。同时,扩募也不局限于合伙型和公司型的基金,契约型股权基金也可以扩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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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募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二条:

私募股权基金开放申购或者认缴,增加的基金认缴总规模不得超过备案时基金认缴总规模的3倍,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既存投资者或者新增投资者中存在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二)既存投资者或者新增投资者中存在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保险资金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并且前述投资者之一的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 万元;

(三)既存投资者和新增投资者均为首期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 万元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间接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且实缴出资不低于100 万的除外;

(四)在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且开放申购或者认缴时,基金已完成不少于2个对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适用本条第(三)项要求的投资者为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穿透认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条第(三)项要求。

p.s 对比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已废止),扩募规模超过3倍也有了多种例外情况,尤其是第四点,对于“真创投”也可以享受不错的扩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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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募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二条:

增加基金认缴规模的,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披露扩募资金的来源、规模、用途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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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募提交的材料

合伙型或者公司型基金涉及新增或减少投资者、基金增资或减资以及投资者间基金份额转让等情形时,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第五十五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七条规定,上传以下材料:

1、新签署的合伙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变更决议文件;【变更决议文件应当有全体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2、实缴出资证明;

3、工商公示信息截图;

4、份额转让协议。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235号)第五十五条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二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变更决议文件、变更事项说明函等变更材料,履行变更手续。

(来源:私募帮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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