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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合规运作实务要点:私募基金备案要点解析(下)
2025-10-1134

(二)基金募集要求


★募集流程


1、特定投资者确认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基金宣传推介


★募集推介材料


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募集推介材料中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此外,管理人提请办理基金备案所提交的募集推介材料应当为募集过程中真实使用的募集推介材料。


a)私募证券基金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28条,要求提交备案的募集推介材料中,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

◇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


根据《私募基金指引1号》第3条第2款,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当包括如下重要信息:

◆私募证券基金有多名投资经理的,应当披露设置多名投资经理的合理性、管理方式、分工安排、调整机制等内容;

◇委托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的,应当披露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名称、投资顾问服务范围、投资顾问费用,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私募证券基金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披露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b)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28条,要求提交备案的募集推介材料中,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

◇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


根据《私募基金指引2号》第3条第2款,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当包括如下重要信息:

◆关键人士(如有)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

◇单一拟投项目或者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交易对手方(如有)、基金投资款用途、退出方式等;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基金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私募基金提供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内容涵盖一般事项和特别提示事项,具体如下:


1)一般事项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以及管理团队、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架构、基金架构、托管情况、相关费用、收益分配原则、基金退出等重要信息;

◇投资风险、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情况向投资者披露。


2)特别提示事项

◆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

◇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其他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利益冲突风险。


3)特别提示风险+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5、回访制度


《适当性指引》第12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建立健全普通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回访,对持有R5等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普通投资者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


基金募集机构对回访时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风险隐患的及时排查,并定期整理总结,以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适当性指引》第十三条规定,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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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小募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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