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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务】私募管理人失联场景下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具体操作指南
2025-09-303

前 言 /

在私募基金的日常运作中,管理人失联属于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风险事件。一旦此类情况发生,如何通过合规流程变更管理人、保障基金持续运作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成为市场参与主体的核心关切。为规范该类场景下的操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于 2023  9  28 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 —— 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简称《备案指引3号》),为管理人失联后的基金管理人变更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本文将结合《备案指引3号》及实践操作,详细解读管理人失联场景下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具体流程与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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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人的一般程序

关于协会对管理人失联的认定标准,可参考作者此前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怎么办?《管理人失联处理指引》全流程解读,文中已对失联认定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进行系统梳理,此处不再赘述。

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协会对原管理人开展失联处理期间,将中止办理该基金的管理人变更手续,待失联处理程序有明确结果后,再根据不同情形适用对应流程:

1. 若原管理人在失联处理期间与协会重新建立有效联系,且已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就管理人变更事宜与全体投资者达成有效决议、协议或明确处理方案,则后续变更工作适用一般变更程序—— 由原管理人自管理人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履行变更备案手续,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新任管理人确认,完成备案流程。

2. 若原管理人因失联问题最终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则需转入特殊程序办理管理人变更,具体流程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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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人的特殊程序

当原管理人因失联被注销登记,无法主导变更工作时,需按以下三步推进管理人变更,且每一步均需严格遵循《备案指引 3 号》及基金合同约定,确保程序合规与权益保障。

第一步:核心环节 —— 形成有效的投资者决议

原管理人缺位后,管理人变更的决策权限需由投资者依法行使,通过合法程序形成集体意愿,这是后续变更工作的前提与基础。根据《备案指引 3 号》及私募基金合同的通常约定,投资者形成有效决议主要有两种路径:

1. 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若能取得所有投资者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需明确载明同意变更管理人及新任管理人候选主体等核心内容),该方式具有效率高、争议少的优势,可为后续协会备案审核提供最强效的合规支撑。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合伙人会议 / 股东会):当无法达成全体一致时,需严格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议事规则,完成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等全流程操作。通常而言,“变更管理人” 属于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需经持有基金实缴份额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表决通过,方可形成有效决议(具体比例需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高于法定比例的,从其约定)。

为确保决议的法律效力,会议的召集程序(如通知方式、通知期限)、表决方式(如线上 / 线下投票、计票规则)、决议内容(如变更理由、新任管理人信息、过渡安排)等均需严格契合基金合同约定,建议由公证机构对会议过程进行公证,或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见证,留存完整法律记录。

第二步:关键决策 —— 审慎选择新任管理人

投资者在形成变更管理人的决议前或决议过程中,需同步开展新任管理人的遴选工作。新任管理人并非任意主体均可担任,需满足协会设定的合规性与专业性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资质合规要求:新任管理人必须已在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且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及其他监管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记录(如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因基金运作违规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等)。

持续展业能力要求:为保障基金后续管理的稳定性与专业性,协会通常要求新任管理人名下需有正在正常运作的私募基金(以协会备案信息为准),或与原管理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需注意,该情形在原管理人失联场景下基本不具备适用条件,因原管理人失联通常伴随实际控制人履职异常)。

专业匹配要求:新任管理人的业务类型需与待接管基金的类型完全一致(例如,待接管基金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新任管理人需为已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私募基金 “专业化运营” 原则,不得跨业务类型接管基金。

第三步:临门一脚 —— 由新任管理人提交备案申请

根据《备案指引 3 号》规定,在原管理人失联、被注销登记或明确不配合变更的特殊情形下,可由新任管理人作为申请主体,向协会提交管理人变更备案申请,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突破原管理人缺位导致的流程梗阻,保障投资者权益。

(一)申请材料清单及核心要求

新任管理人需按要求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各类材料的具体内容与核心作用如下表所示:

材料类别

具体内容说明

核心作用

变更原因说明

需详细陈述原管理人失联的具体时间、情形(如无法联系的具体表现)、协会对原管理人的处理结果(如注销登记文件编号),并说明基金当前运作状态(如是否存在到期未兑付、资产处置停滞等问题)及变更管理人的必要性,内容需真实、逻辑需清晰,附相关证明文件(如失联沟通记录、协会注销公告)

向协会说明变更的必要性与背景,证明变更并非无因发起

投资者有效决议文件

即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书,或份额持有人大会形成的有效决议,需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者决策的相关约定

证明管理人变更已获得投资者合法授权,是变更事项合法性的核心支撑,也是协会审核的重点内容

新旧协议文件

1. 投资者与原管理人签署的原基金合同

2. 投资者与新管理人签署的补充协议(或新基金合同)

3. 新管理人与托管人签署的新托管协议

完整呈现管理人变更前后的协议衔接关系,确保各方权利义务的连续性与清晰度,避免后续产生合同纠纷

专项法律意见书

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需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1. 管理人变更的背景真实性

2. 变更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3. 新管理人的资质有效性

4. 相关协议文件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层面验证变更事项的合规性与有效性,是协会审核的核心依据之一,直接影响备案申请的通过与否

托管人意见

由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书面文件,需就本次管理人变更事宜表明明确态度(如是否同意、有无异议等)

体现托管人对变更事项的监督与确认,保障基金资产托管环节的合规衔接,符合 “托管人监督” 的监管要求

工商登记信息

涉及合伙型或者公司型基金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登记信息

证明基金已完成工商层面的变更,实现 “备案信息与工商信息一致,符合协会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变更承诺函

需由新任管理人出具,承诺本次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及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违反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加盖新任管理人公章

强化新任管理人的责任意识,保障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是协会备案审核的必备文件

(二)备案申请提交与审核流程

新任管理人需在准备齐全上述材料后,通过协会的 “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 系统)” 在线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并按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扫描件。

协会收到申请后,将依据《备案指引3号》及相关监管规则对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齐全、合规,将予以通过并在 AMBERS 系统及协会官网进行公示;若材料存在瑕疵(如决议程序不合规、法律意见不明确),协会将出具反馈意见,新任管理人需按反馈要求补充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直至审核通过。

协会审核通过并完成公示后,基金管理人变更程序正式完成,新任管理人可依法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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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核心要点

在管理人变更全流程中,需始终将投资者权益保护放在首位,尤其是针对 “少数投资者未与新任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 的特殊情况,《备案指引3号》明确要求新任管理人建立少数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具体需做到以下几点:

1. 新任管理人需主动与未签署合同的少数投资者沟通,充分告知其管理人变更的背景、流程、新任管理人资质及基金后续运作计划,解答投资者疑问,消除信息不对称;

2. 保障少数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权益不因管理人变更而受损,如明确原基金合同中关于份额赎回、收益分配的条款对少数投资者继续有效,新任管理人不得因投资者未签署新合同而拒绝履行兑付义务;

3. 若少数投资者对管理人变更存在异议,新任管理人需配合投资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如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协助处理,避免采取 “一刀切” 的强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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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

面对管理人失联的困境,投资者需保持理性,避免恐慌或被动等待,可按以下建议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1.迅速联动,形成合力:第一时间通过基金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与其他投资者建立沟通机制、互通信息,避免因信息分散导致决策滞后;同时,主动与基金托管人对接,要求托管人出具基金资产现状报告,监督托管人履行资产保管义务,防止资产被不当处置。

2.尽早介入,借助专业力量:管理人变更流程涉及法律程序、监管规则、合同起草等专业内容,普通投资者难以独立完成。建议投资者通过协商一致,共同聘请具备私募基金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团队介入,由律师指导决议形成、起草法律文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协助对接协会与托管人,确保流程合规、高效推进。

3.严格尽调,筛选可靠的新任管理人:在选择新管理人时,务必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能力评估,确保新的“管家”是值得信赖且具备专业能力的,避免基金陷入“才出狼穴,又入虎口”的窘境。




结语

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无疑是对投资者信心的沉重打击,但监管机构已经构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应对机制。只要投资者能够团结一致,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严格遵循《备案指引3号》的规定,就有可能成功为基金更换管理人,让投资重回正轨。

(来源: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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