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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失信高管/实控人3 个月未整改,将被暂停新增产品备案
2025-09-303
中基协于2025年9月26日向相关私募管理机构发布了《关于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私募管理人督促提醒的通知》。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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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机构、人员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普通合伙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

截至2025年9月25日,你机构或你机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你机构开展自查,按照《登记备案办法》要求及时整改。如后续仍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协会将自本次督促3个月后,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三条规定,暂停你机构新增产品备案。如你机构已整改有关失信情况,请及时向协会来函进行说明。如后续你机构已无展业计划,请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私募机构应如何应对?

面对日益趋严的监管环境,私募管理机构亟需从多维度构建系统化应对机制,以适应行业规范化发展的新要求。

在主体资质管理方面,机构应建立常态化自查机制,定期对自身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排查一旦发现失信情形,须立即启动整改程序,并严格遵循《登记备案办法》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更换期限一般为六个月”的规定,在限期内完成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更替。若发生高管变更等重大事项,还应依法及时履行对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人员调整。

在内部治理层面,机构应持续完善合规与风险控制体系,设立专职部门并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信息披露与报送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全面提升合规运营水平。

当前,伴随监管制度的持续完善,私募行业正经历从规模扩张向规范发展的深刻转型。对仍存有规避监管意图的机构而言,亟需认清监管常态化、责任实质化的现实环境;而行业生态的持续净化,也为坚持合规经营的机构创造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唯有将合规管理置于战略高度,私募行业才能真正夯实服务实体经济、为投资者创造持续价值的基础。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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