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私募实务】合规提醒:受益所有人信息填报截至2025年11月1日
最新动态
【私募实务】合规提醒:受益所有人信息填报截至2025年11月1日
2025-09-294

前 言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管理办法》规定了哪些主体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设置了承诺免报条款,明确了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限定了备案信息查询使用条件等,更好地规范公司等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管理办法》要求,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应当于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



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除非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私募基金(公司型/合伙企业型)以及私募管理机构,否则需要在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1.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 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3. 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4. 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重要截止日期一览

图片



什么是受益所有人信息?

从国际来看,受益所有人集中备案已成为国际标准要求和国际通行做法。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任何满足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哪些主体需要完成注册和申报?

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哪些主体可以适用承诺免报?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2) 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

(3) 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

(4) 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来源:私募帮帮龙)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