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私募实务】基金存续期满但项目退不出,投资者不同意延期,私募管理人应该怎么办?
最新动态
【私募实务】基金存续期满但项目退不出,投资者不同意延期,私募管理人应该怎么办?
2025-09-263

近年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已陆陆续续进入退出期或清算期,很多基金遇到了项目退出难的头疼问题。例如,底层项目经营恶化,发生原股东“失联”、其他股东亦不配合等情况,长期无法办理清算或者股权变更登记,从而使基金难以退出项目股权。


在此背景下,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正面临一个棘手的困境——基金存续期限即将届满,底层项目仍未完全退出。本文结合实务经验,梳理出管理人在此情形下的应对措施。


一、存续期届满,延期or清算?

二、若基金无法延期,基金管理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1.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推动基金完成清算程序

2.基金管理人担任清算人,应注意勤勉尽责

3.如基金管理人未被指定为清算人,需关注的义务履行

三、向投资人分配实物资产的可操作性?

1
存续期届满,延期or清算?



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情形下,管理人面临着推动延长基金期限还是推动进入清算程序的抉择,通常推动延长基金期限,最终需取决于基金投资人的同意。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期限尚未届满时即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尽早就处置方案形成共识。

两种安排的差异如下:

image.png
2
基金无法延期,基金管理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结合过往经验及相关司法案例,如基金无法延期,基金管理人应关注事项主要包括:

1.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推动基金完成清算程序

根据协会规则,基金到期后管理人应限期提交清算申请,否则可能影响后续展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

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私募基金在开始清算后不得再进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义和方式进行投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是指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清算但预计3个月内无法完成清算。

image.png

此外,司法实践中,基金管理人未依约取得投资者同意,多次单方以公告形式决定延期,且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索变现基金财产,存在明显违约和过错,结合管理人的其它违约行为,其应赔偿投资者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

在【(2021)京0105民初57608号】富某与北京万*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根据案涉《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协商一致,基金可延期。同时,合同亦约定当基金出现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情形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院认为,不管是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延期还是基金清算延期,均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案涉基金到期后,案涉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多次单方以公告形式决定延期、延长兑付期限,与《基金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案涉管理人存在明显违约。

此外,虽然案涉管理人提交了催收通知书等,但案涉管理人代表案涉基金追索底层债务的义务并不仅限于此。案涉管理人在案涉基金到期后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索变现基金财产,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案涉管理人在投前适当性义务履行、投后管理、清算退出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构成重大违约,判令其对投资者的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及司法案例,若基金无法延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并履行基金业协会相关清算备案手续,从而避免合规风险及潜在纠纷。


2. 基金管理人担任清算人,应注意勤勉尽责

若根据基金合同或合伙人决议,基金管理人担任清算人时,应持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审慎履职,切实防范风险。

01
注意勤勉尽责并妥善留痕,防范自身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若清算人在清算期内未勤勉履行清算职责,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及清算人负有证明自身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责任。

图片

02
积极做好与投资人的沟通和信息披露

建议管理人可在清算前及清算过程中,积极通过召开投资人会议、书面信息披露等方式,主动就项目退出安排、清算计划、决策权限、费用预算、潜在风险及应对策略等事项与投资人保持及时沟通。

03
尽快完成剩余项目退出

清算人应主动推进各类退出方案,高效完成项目清算,并严格遵循程序合规性及价格公允性要求,切实防范退出环节可能引发的投资人损失或法律纠纷。基于实务经验,并结合最新司法实践的梳理,针对私募基金启动清盘退出的需求,我们提出如下应对策略:

图片

3. 基金管理人非清算人,需关注的义务履行

基金管理人未担任清算人,不意味其在清算阶段免除管理义务或责任。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清算人做好配合工作,及时掌握清算进展,在清算期内仍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基金业协会要求的填报义务,直至基金完成清算备案手续。

3
向投资人分配实物资产的可操作性?



实务中,因底层项目经营恶化导致原股东"失联"、其他股东拒不配合时,基金可能陷入长期无法退出项目股权的困境。将实物资产分配给部分或全部投资人,可成为私募基金缩短清算进程的可行路径,但必须取得投资人明确同意,并预先厘清合规审查、决策流程、资产定价、税务处理及变更登记等操作细节。

01
如底层标的未上市

从我们实务经验来看,投资项目单一、投资人数量较少的基金,操作实物资产分配的成功案例较多;而对于盲池基金、投资人数量较多的基金等,由于投资人接受程度、分配的复杂性、底层标的配合度存在问题。

8月份,我们辅导了2只通过实物分配的清算案例,中基协认可实物分配的方式,协会清算周期预计在1个月左右,注意事项如下:

1.《清算报告》,应当详细书写实物分配的详细方案及可行性,包含不限于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及支付形式(包括确定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金额、支付形式与回拨机制的衔接等;

2.标的注册地税务沟通,确认缴税时点及方式、应纳税额等信息;

3.标的注册地工商沟通,确认变更手续,股东人数限制,章程内约定各股东权限;

02
如底层标的已上市

对于私募基金向LP直接分配上市公司股票,目前市场上实物分配流程已经非常成熟。

综上,基金管理人/清算人应注重管理过程留痕,在清算期内妥善保存履行清算职责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清算变现工作未及时完成、投资人可能遭受的投资损失并非因职责履行怠慢所致。


(来源:私募帮帮龙)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