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以及普通投资者这几个概念经常出现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但在实务中经常把三者混淆,因此本文旨在厘清三者的认定逻辑,从而帮助从业人员更好的将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
一、三者的法律定义
1.合格投资者
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法律定义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均提到,但是真正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进行量化的是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机构:净资产≥1000万元;
自然人:金融资产≥300 万元 或 近 3 年人均收入≥50 万元(二选一)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合格投资者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是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资产/收入标准的主体。这是私募基金募集的法定准入条件,旨在筛选具备风险抵御能力的投资者。
2.专业投资者
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中,对专业投资者进行了量化。适当性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机构: 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适当性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规定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构建了“专业 -- 普通” 的二元分类体系,凸显对普通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3.普通投资者
参照《适当性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投资者外均为普通投资者,无资产门槛限制,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C2、C3、C4、C5五种类型,则C1类的投资者是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则有着严苛的保护要求,其不能购买任何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同时在基金募集风险揭示阶段需要对普通投资进行录音录像。
二、天然合格投资者与天然专业投资者
1.天然合格投资者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对天然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框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天然合格投资者无需满足投资经历、金融资产/净资产的要求,在进行基金募集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程序时,无需对其进行冷静期、回访、双录。天然合格投资者只是合格投资者中的一个子集。
2.天然专业投资者
《适当性办法》第八条中对于天然专业投资者进行了框定,具体包括: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上述天然专业投资者具备专业团队与风控体系,监管部门直接认定其具备自主决策能力,其不可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三、投资者身份转化机制
1.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自愿降级可自主申请
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符合专业投资者(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2. 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申请核准制,机构有否决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3. 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并不等同于专业投资者,两者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认定口径均不一样。
比较项目 | 合格投资者 | 专业投资者 |
法律依据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 |
认定标准 | 机构:净资产≥1000万元 | 机构:最近1年金融资产≥1000万元+净资产≥2000万元+2年以上投资经理 |
适用范围 |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领域 | 证券、期货、基金、私募等领域 |
因此,合格投资者只是解决购买私募基金门槛的问题,专业投资者可以简化购买产品时的流程问题,两者不能等同。即合格投资者仅是获得了私募基金投资的资格,而专业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时仍需核对合格投资者门槛。在双GP 基金中非管理人的GP虽然是专业投资者,但不能视为合格投资者,其仍需要参照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要求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综上,在实务中,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认定标准逐条核对以确认投资者类型,厘清三者之间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