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贷活动,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