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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将资金募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某5~10亿私募被出具警示函!
2025-09-124
9月3日,山东证监局对台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烟台九*股权投资管理规模5~1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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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

经查,烟台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部分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管理未备案私募基金,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何**作为烟台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烟台九*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5年9月3日

(来源:私募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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