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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最新反馈:私募管理人名下有限合伙须全面自查,否则影响基金备案!
2025-09-046

自2023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实施以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在私募基金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中的审核标准不断细化。


近期,行业内普遍反馈对部分非私募基金业务相关的有限合伙平台,中基协要求管理人必须注销或提交明确的退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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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概览



补充意见:目前可接受的管理人担任GP的未备案合伙企业情形仅包括:员工跟投平台、spv、壳基金、自有资金出资平台,其余未备案合伙企业请尽快整改,请对xxx制定详细的注销计划,明确日期(如xx年xx月xx日前完成注销等),注销计划请确保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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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核查重点与违规核心


私募管理人需全面梳理旗下所有未备案合伙企业,并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设立登记信息

合伙企业设立的时间、目的、合伙人构成、经营范围及登记状态。

2.实际运作情况

是否实际经营展业,是否存在资金募集、对外投资、收取管理费或业绩报酬等行为。

3.业务合规性

是否存在非专业化经营或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无关的业务。

4.后续处置计划

对已发现问题的未备案合伙企业的具体整改安排与时间表。


管理人名下的未备案合伙企业并非全部违规,监管关注的是实质上的违规情形。管理人自查应聚焦两个核心:


1. 合伙企业是否属于未备案私募基金?

可通过以下几点综合判断,但需注意,是否收取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并非决定性因素:

(1)名称与经营范围:名称若包含“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或经营范围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业务,需高度关注。

(2)管理角色:执行事务合伙人(GP)是否为该私募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如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或是否存在委托管理关系。

(3)资金募集行为:是否存在向外部投资者(包括关联方)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是判断是否为私募基金的关键要素之一。

(4)设立目的与运作实质: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是否主要为进行投资(如认购基金份额、进行股权投资等),并实际从事此类活动。

若同时符合资金募集、管理角色和投资目的这几项特征,则该合伙企业被认定为未备案私募基金的可能性极大。

2. 是否突破专业化经营原则?

私募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冲突的业务。

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可能试图通过设立未备案合伙企业来规避这一监管要求,从事诸如借贷、担保等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这同样是监管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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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1.备案受阻风险

一旦系统反馈要求整改,备案流程将暂停,影响新产品发行节奏。

2.存量清理压力

已设立的集合类有限合伙需尽快拟定退出计划,且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合规成本提升

在申报过程中需提供更多穿透材料、资金来源证明、合伙企业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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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计划的合规要求与风险


在备案反馈中,协会通常要求管理人对不合规的合伙企业提交书面退出计划,并限定执行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值得注意的是:

1. 退出计划必须真实、可执行;

2. 若管理人提交的退出计划与实际执行情况严重不符,协会可能认定为以虚假材料骗取备案;

3. 一旦被认定为骗取备案,不仅备案申请会被退回,还可能引发纪律处分,严重的甚至影响管理人的存续经营与市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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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对建议



1. 全面自查名下有限合伙

建立清单,区分“员工跟投平台 / SPV / 自有资金平台”与其他合伙企业。

对非合规类别,提前拟定退出计划。

2. 备案前置沟通

在重大事项变更或备案申报前,预先评估名下合伙企业是否合规。

在附件备注中明确标注“员工跟投平台”“SPV”等性质。

3. 保留合规佐证材料

完整保存工商登记、出资凭证、资金来源说明、lp身份说明,以备协会抽查。

4. 动态跟进监管要求

关注协会系统更新与监管问答,确保内部合规口径与监管保持一致。

(来源:私募帮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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