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江苏证监局对南京江北新区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南京江北新区C*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募集私募基金时,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