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明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两个 “架构” 的法定定义
首先得把法条摆清楚,《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是企业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时绕不开的条款,其中直接界定了投资架构和基金架构的核心内涵,咱们一条条拆着看:
1. 什么是 “投资架构”?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投资架构指的是 “基金通过直接投资或通过 SPV 间接投资” 的情况。
简单说,投资架构关注的是 “基金的钱怎么到投资标的手里” 的路径 —— 要么是基金直接把钱投给标的(比如基金直接认购某公司股权、购买某资产),要么是基金先投一个或多个 SPV(也就是 “特殊目的实体”,常见的像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再由 SPV 去投最终的标的。
这里要注意,SPV 不是随便设的,得符合监管要求:比如 SPV 不能是 “空壳”,要有实际的投资功能;通过 SPV 投资的,还要在备案时说明设 SPV 的理由,不能用 SPV 来规避监管。
2. 什么是 “基金架构”?
同样依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基金架构指的是 “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层)、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层)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情况”。
这话翻译过来,基金架构关注的是 “整个基金参与方的全链条关系”—— 从钱的 “源头” 到 “终点” 都要覆盖:
往上看,要追到 “顶层投资者”:比如投资者是公司的,要穿透到实际控制人;是合伙企业的,要穿透到最终受益人,不能只写表面的投资者名称; 中间层,要列全 “核心参与方”:包括基金管理人(负责管基金的)、GP(如果是合伙型基金,GP 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得写清楚)、托管人(如果有托管,要注明托管机构名称,没托管的也要说明理由); 往下看,要摸到 “底层标的”:也就是基金最终投的东西,比如某公司股权、某不动产、某债券等,还要写清 “交易对手方”(比如基金从谁手里买标的,是标的公司原股东,还是其他投资方)。
简单讲,基金架构就是把 “谁出钱、谁管钱、钱投给谁、从谁那投” 这些关系都列明白,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
二、核心区别:投资架构和基金架构,关注的是两件事
不少企业机构会把两者弄混,其实从法定定义就能看出,它们的核心关注点完全不同,咱们从三个关键维度说清区别:
1. 关注重点不一样
投资架构只盯着 “基金到投资标的的路径”—— 不管钱从哪来、谁管钱,只看 “钱怎么过去”,是直接走还是绕 SPV 走。比如基金要投某家新能源公司,直接投就是 “基金→新能源公司” 的投资架构;如果先设一个合伙企业当 SPV,再由 SPV 投新能源公司,那投资架构就是 “基金→SPV→新能源公司”。
而基金架构要覆盖 “全链条”—— 不仅要看钱怎么到标的,还要看钱从哪来(投资者穿透)、谁负责管钱(管理人、GP、托管人)、跟谁做交易(交易对手方)。还是刚才的例子,基金架构就要写清楚:顶层投资者是 A 公司(穿透到实际控制人张三)、管理人是 B 公司、GP 是 C 合伙企业、托管人是 D 银行、底层标的是新能源公司、交易对手方是新能源公司原股东李四。
2. 覆盖范围不一样
投资架构是 “局部路径”,只涉及 “基金” 和 “投资标的” 之间的环节,中间可能有 SPV,但不会超出这个范围。比如基金通过两个 SPV 投标的,投资架构也只写 “基金→SPV1→SPV2→标的”,不会涉及投资者或托管人。
基金架构是 “全链条覆盖”,从最顶层的投资者,到中间的管理、托管环节,再到底层的标的和交易对手方,一个都不能漏。可以理解为:投资架构是基金架构里 “钱的去向” 这一段,而基金架构是包含投资架构的完整体系。
3. 法律意义不一样
从合规角度看,两者的作用也不同:
投资架构关系到 “投资行为的合规性”:比如《登记备案办法》要求,通过 SPV 投资的,要说明 SPV 的合理性,不能用 SPV 规避 “单只基金投资单一标的的比例限制”,也不能用 SPV 隐藏实际投资标的。如果投资架构没说清,监管会质疑投资的合规性,可能要求补充材料。 基金架构关系到 “备案信息的完整性”:《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备案时披露基金架构,核心是为了让监管掌握 “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责任、投资去向”,避免资金来源不明、管理责任不清的情况。
三、企业机构实操:备案和运营中要注意这 3 点
搞懂区别是基础,更重要的是实际操作中怎么用对。结合我们帮企业机构做备案的经验,提三个关键注意事项:
1. 备案时:两个架构的披露要 “各说各的,不遗漏”
提交备案材料时,要分开披露投资架构和基金架构,不能混在一起写:
披露投资架构:要写清 “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如果是间接投资,要列全 SPV 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还要说明设 SPV 的理由(比如 “为整合标的公司上下游资源,便于后续管理”),不能只写 “通过 SPV 投资” 就完事; 披露基金架构:要按 “顶层投资者→中间参与方→底层标的 + 交易对手方” 的顺序写,投资者穿透要到位(比如穿透到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主体),GP、托管人信息要完整(包括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托管人还要写托管账户信息),底层标的要写清具体名称和投资比例。
2. 架构调整时:要同步更新备案信息
企业机构如果后续调整架构(比如原来直接投资,后来加了 SPV;或者投资者变更,需要重新穿透顶层),要记得按《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及时向中基协更新备案信息。
比如基金原本直接投某科技公司,后来因为业务需要,新设了一个 SPV 来持有科技公司股权,这时候就要更新投资架构,说明新增 SPV 的情况;如果有新投资者加入,就要重新穿透新投资者的顶层,更新基金架构里的投资者信息。不及时更新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 “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面临监管问询。
3. 尽调时:要结合两个架构查合规性
企业机构在做基金尽调(比如管理人尽调、标的尽调)时,要同时看投资架构和基金架构:
看投资架构:查 SPV 是否合规,有没有实际业务,会不会涉及 “嵌套层数过多”(比如绕了 3 层以上 SPV,且没有合理理由); 看基金架构:查投资者是否符合 “合格投资者” 要求(穿透后看投资者的资产或收入是否达标),管理人是否有备案资质,托管人是否履行了托管义务,交易对手方是否有履约能力。
这样才能全面判断基金的合规性,避免后续出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