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 01
2025
未备案合伙企业监管检查重点
根据各地自查要求,私募管理人需全面梳理旗下是否存在未备案合伙企业,并进行核查,重点包括:
未备案合伙企业设立的时间、目的
未备案合伙企业是否实际经营展业
是否存在非专业化经营或冲突、无关业务
是否存在资金募集、对外投资、收取费用等情况
未备案合伙企业后续处置计划安排等
管理人旗下存在的未备案合伙企业,并非全都是不合规的,监管检查的是违规情形,在实务中,建议管理人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一、合伙企业是否属于未备案私募基金?
第一,合伙企业名称包含“投资”“股权投资”等字样,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外部标识,如果存在此类字样,属于未备案基金的概率就相对大一些。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具备此类字样的合伙企业都是未备案基金,而有一些合伙企业即使没有此类字样,可能也是未备案基金。
第二,合伙企业的GP(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管理人担任,或者是由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来担任。如果前述主体不担任GP(执行事务合伙人),还要看一下是不是存在委托管理的关系?如果是的话,属于未备案基金的概率就又大了一些。当然,还要进一步去判断。
第三,合伙企业存在对外募集行为,这一点比较关键,如果同时还符合第二点,大概率就属于未备案基金了。有些管理人会问,什么是对外募集行为?简单来说,就是LP里除了管理人及员工跟投,还有其他的外部投资者,这里的“外部投资者”也包含管理人的关联方出资。
第四,合伙企业设立的目的是进行投资,常见的是认购基金份额或者是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如果合伙企业符合第二、第三、第四的特点,基本上就属于未备案基金了。
第五,管理人通过合伙企业向LP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或类似的费用。这一点也是一个显性因素,一般合伙协议里都会约定费用。但有的管理会觉得,不收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就可以了,但本质上这一条对合伙企业是否属于未备案基金不产生关键影响,因此个别私募基金在备案时也没有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监管是允许的。
二、管理人是否通过合伙企业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冲突的业务?
我们都知道,私募管理人应当遵守专业化经营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冲突的业务。实务中,个别管理人为了规避监管要求,可能会通过设立合伙企业等形式突破专业化经营要求,从事一些违规业务。这一点也是管理人在自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Part . 02
2025
实务中常见的未备案合伙企业类型
在实务中,未备案合伙企业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一、管理人的自有资金投资平台
是指私募管理人以自有资金(非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管理公司的闲置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或者参与基金跟投。这类实体不对外募集资金,仅包含管理人的自有资本,因此不需要向中基协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但是,如果引入外部资金,即使是关联方的资金,就需要重新评估,可能就需要进行基金备案了。
二、员工跟投平台
私募管理人设立的“员工跟投平台”,主要是为激励核心团队、绑定项目风险而设立的内部投资载体,通常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由管理人及其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所管理的基金或项目。
这类平台因仅面向内部员工、无外部募集行为,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畴。
三、基金投资SPV
基金投资SPV是专为特定投资项目或资产而搭建的特殊目的载体,通常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用于实现私募基金对底层资产的间接投资、风险隔离或结构优化。
若SPV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未由私募管理人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且投资者仅为上层备案基金及管理人和员工跟投,可不被认定为私募基金,免于备案。
SPV是私募基金投资链条的中间层,本身不进行主动管理,仅作为资金投向底层资产的“管道”。实务中,SPV的形式和结构比较多样化,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备案为私募基金。
四、尚未完成基金备案的合伙企业
这一类合伙企业都是要去备案的基金产品,常见的有两类,一是已设立但尚未完成募资的基金,还没有向中基协提交基金备案;二是已完成募资,向中基协提交备案,正在办理过程中。
合伙企业已经完成工商注册,但由于尚未募资完成或者尚未备案完成,在中基协私募基金公示页面还没有办法查询到备案信息,本身并没有违规情形,在自查过程中进行解释说明即可。
五、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但尚未进行工商注销
已经在中基协完成清算的合伙型基金,不能再进行第二次基金备案,所以后续其实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建议管理人及时进行工商注销。但是,如果投资人不愿意注销或者有其他用途,管理人最好从合伙企业中退出,不再担任任何角色,合伙企业名称中也不应再出现“基金”等字样,避免出现合规风险。
六、已注销基金身份,但尚未进行工商注销或变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三十条规定,已备案的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经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解除委托管理关系,作为非基金形式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继续运作的,应当及时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保留“基金”或者其他误导性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担任其股东或者合伙人。自变更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协会提请办理基金注销。
作为非基金形式存续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得以基金形式继续运作,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得再次提请备案为私募基金。
此类情形与第五种有点相似,本质上都不再具备基金身份,一个是基金清算完成,已经完成了基金投资和退出的使用;另一个是基金未清算,也就是还没有实现退出,仅仅把基金身份注销掉,作为普通的合伙企业继续运作。
需要关注的是,如果管理人将基金注销以后,也要及时变更合伙企业的工商信息,从合伙企业退出,并且更改名称,不要包含“基金”等字样。
七、实际按照基金模式运作,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这类合伙企业属于私募基金,但是没有在中基协备案,因此属于管理未备案基金的违规情形。根据现行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需要向中基协提交基金备案申请。如果是私募股权基金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备案,最晚应当在募集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超时之后中基协将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在实务中,大部分以基金模式运作,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都已经超过前面所说的时间限制,所以基本上这类合伙企业已经无法补备案了,后续建议管理人进行清理和整改。
八、从事其他非基金业务的合伙企业,或者管理人出于基金架构设计、税务等考量而设立的合伙企业
关于这种情形,在实务中遇到比较多的是管理人为了收取业绩报酬、从税务角度考量而设立的SLP,一般是由管理人、实控人或核心员工组成,这种也不用进行基金备案。但如果存在对外募集行为,就要重新评估了。
Part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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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备案合伙企业的整改方案
针对前文提到的几类未备案合伙企业,管理人应该重点关注的是第七类“实际按照基金模式运作,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根据现行规定,私募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基金,因此需要对这类合伙企业进行清理或整改,但由于很多合伙企业在投资期,无法退出,整改起来会比较麻烦。
对于其他几类,管理人也需要做一些清理或整改工作,比如已经清算或注销身份的基金、已经完成使命的SPV或SLP等,要及时处理。
一、注销企业登记
比如针对已经清算的合伙型基金、注销身份的合伙型基金、已经完成使命的SPV或SLP等,及时注销企业的工商登记,不再保留非必要存在的合伙企业。
二、管理人不再担任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有限合伙企业不再保留涉私募基金相关字样
前文我们也提到过这种整改方式,比如对于已清算或注销身份的基金、未备案基金等,如果无法完成工商注销,管理人可以和全体合伙人协商,考虑进行工商变更,从合伙人中退出,并且修改合伙企业名称,不要保留“基金”等字样。
三、已经实现全部外部投资者份额转让退出且不含私募基金字样
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属于私募基金性质但未进行备案的合伙企业,比较理想的情况是基金退出,向投资人分配完毕以后,进行清算注销。
但是,如果无法实现完整退出,也可以考虑将外部投资者的份额转让给管理人及员工等内部投资者。
四、符合中基协备案条件完成备案
对于正在募资过程中,或者正在备案过程中的合伙型私募基金,按正常节奏完成备案即可。对于已经募集完毕,并且还在3个月之内的合伙型基金,也可以及时提交基金备案申请,在中基协进行备案。
五、对于确实因实际情况不能完成上述整改,不得新增出资人和规模、不新增投资,到期了结。
以上未备案合伙企业的清理或整改方案供大家参考,管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合伙企业是否属于未备案基金,以及应该用哪种方式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