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处分〔2025〕142 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P*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上海P*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5〕91 号)。上海P*于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根据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P*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7 年7 月至2019 年11 月,上海P*作为P*添益2 号私募投资基金、P*添益3 号私募投资基金、P*添益5 号私募投资基金、P*添益8 号结构化私募投资基金、P*添益9 号私募投资基金、P*添益11 号私募投资基金、P*添益12 号私募投资基金、P*添益13 号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将投资、管理等职责交由上海太合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用名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海P*未实际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上海P*说明已认识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认定违规事实的严重性,已强化机构合规管理,向协会申请减轻纪律处分措施。
三、审理意见与纪律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当事人申辩意见不构成减免纪律处分的情形,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上海P*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