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处分〔2025〕135 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北京H*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北京H*)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北京H*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5〕100 号),北京H*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北京H*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经查,H*民进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民进1 号)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按市值计算)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但是根据机构提供的银行流水,民进1 号的相关投资运作未遵守前述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北京H*未能提供其管理的H*财富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财富1 号)、H*金宝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宝7 号)、H*纳福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纳福7 号)及民进1 号关于信息披露的文件。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根据北京H*自述,财富1 号、金宝7 号、纳福7 号、民进1 号四只产品未审查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仅依靠投资者自述其年收入超50 万作为评定合格投资者依据。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未完整提供检查所需的材料。北京H*未按照协会自律检查的要求提供民进1 号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流水信息,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交易记录、基金合同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暂停北京H*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