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H*证券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未通过获取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方式了解投资者财务状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