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圳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资产)
2024年7月至8月,玄*资产为 20名员工举办“应知应会考核”,经查,该20名人员实际未在玄*资产任职,也未与玄*资产建立劳动关系,并在玄*资产申请或者完成了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根据玄*资产书面情况说明,玄*资产目前无独立办公场地,除甘*及杨*负责日常事务外,无其他在职员工。
玄*资产在向投资者募集时,仅执行风险测评及风险揭示程序,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审查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玄*资产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