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四川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成都F*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存在五项违规!
成都F*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二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四是未建立关联交易和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是与其他公司共用办公场所,专职员工不足5人,反映出公司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成都F*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未开展产品风险评级、未及时更新信息、未建立关联交易及员工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办公场所和人员配置不合规等多项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在合规管理和勤勉尽责方面存在明显缺失。
公司应引以为戒,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全面核查现有投资者资质,确保销售过程中落实风险匹配原则,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建立科学的私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体系,结合产品结构、投资方向等因素,合理划分风险等级;
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在基金业协会系统中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及产品信息;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及处置等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规范办公场所和人员配置,确保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切实体现基金管理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请私募管理人公司切实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合规风控意识和管理水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