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警示案例】存在募集时未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深圳某私募被出具警示函!
最新动态
【警示案例】存在募集时未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深圳某私募被出具警示函!
2025-07-181

7月15日,深圳证监局出具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深圳S*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令人震惊的是,该私募机构募集私募证券基金时,竟然未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


图片

深圳S*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S*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募集私募证券基金时未与投资者签订基金合同的情形。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S*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6月24日

(来源:深圳证监局)

点我访问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