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登记与协会报送不一致,某私募被中基协公开谴责!
2024-07-107
当事人:广州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广州论*下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145号)。广州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广州论*存在未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违规事实,具体如下:工商信息显示,2022年12月,广州论*将经营范围由“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变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融资咨询服务”,并将法定代表人由“曾汉泉”变更为“黄某城”。2023年2月,广州论*因与投资者的仲裁纠纷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实际控制人曾*泉及法定代表人黄某城被限制高消费。广州论*承认,黄某城未在公司任职,未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由曾*泉实际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并承诺在解除失信状况后尽快完成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广州论*工商经营范围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及协会现行登记要求,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任职、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信息不一致。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条关于管理人应当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工商信息、机构情况说明、履职证明、员工名册、电话记录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来源:私募帮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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