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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实务】每半年一次的私募适当性自查怎么做?
2025-07-171

适当性自查的依据法规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五条
基金募集机构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备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自查对象:所有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
自查时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
自查内容: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落实及适当性回访、人员考核及培训、投资者投诉处理、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等。
不自查后果有哪些?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
■ 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适当性自查清单:自查内容有哪些?

中基协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自查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 人员考核及培训情况

■ 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

■ 发现业务风险及时整改情况

■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根据监管要求,本文对自查清单进行了梳理,私募管理人可以进行参考,在自查时按照以下条目,逐项核查是否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整改计划。
一、投资者适当性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适当性管理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
■ 投资者分类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是否健全
■ 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是否列入相应制度及执行情况
■ 客户回访检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培训考核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执业规范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监督问责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其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包括销售制度中是否存在鼓励不适当销售。
二、人员设备情况
1、是否有专门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部门
2、是否有专职负责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技术准备情况
1、评估数据库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建立,功能是否完备
2、录音、录像及开展非现场业务的留痕设备是否已经(或能够按期)配备
四、学习培训情况
1、是否已开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内部培训
2、从事适当性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否掌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特别是底线要求
五、其他准备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从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出发所做的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学习、培训、研讨会、制度设计、基金合同设计等。

针对以上内容,根据私募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落实。在自查报告中,说明是否已经建立相关制度、是否已开始妥善执行,以及发现的问题、整改计划等;针对人员配备、技术准备、学习培训等问题进行自查,列明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具体的整改计划。

资料预览

【版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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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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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私募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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