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B*(横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Z*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中基协公示信息,B*(横琴)资本是一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均1个亿,管理规模50~100亿。
关于对Z*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Z*:
经查,你在B*(横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资本)任职期间,为多名非合格投资者代持B*资本私募基金产品的份额,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7月10日
(来源:私募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