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江苏Y**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江苏Y**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公司在运作南京扬子赛客数字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过程中,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