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K*公司、吴**、朱**、陆**、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K*(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吴**、朱**、陆**、段**:
经查,K*(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吴**为K*公司的副总经理和相关基金的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朱**为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为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以上人员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现场检查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吴**、交易员段**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朱**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以上人员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此外,段**在接受我局调查时,刻意隐瞒事实,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K*公司、吴**、朱**、陆**、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内控管理,严格履职尽责,提升合规水平。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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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证监局
2025年7月3日